据报道,5月8日,河北的一位司机因为身体不舒服在车里休息一晚,导致在高速公路行驶、停留超过12小时,结果被收了345元的“超时费”。
针对近期河北、江西等地高速公路收取“超时费”的问题,何建中说,对“超时车”如何处理,在国家层面的法律、行政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。但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、逃交、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,有权拒绝其通行,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。但是对于所谓“超时车”是否属于“逃交、少交”车辆,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地甄别认定。
何建中表示,一些地方为防止车辆恶意的逃交、少交通行费行为,依据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也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。这些管理制度还需要完善,应该更多地通过提高技术手段,防止、遏制和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。